台南一名人夫到吳姓妻子的租屋處時,妻子只穿著內衣應門,人夫驚覺有異,後來發現高姓男子躲在窗簾後方,而且只穿著內褲,但對方辯稱是在「慶生」,人夫難以接受並憤而提告。台南地院審理後,不採信高男的說法,判高男須賠償1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▲人夫發現只穿內褲的小王躲在窗簾後。(示意圖/pixabay)
判決書指出,人夫與妻子在2016年9月20日結婚,育有一女,今年2月18日凌晨4時許,人夫前往妻子位於某大樓的租屋處,只穿著內衣的妻子神色慌亂地開門,讓人夫察覺到不對勁。雖然進門後,人夫只看到女兒坐在床上,但他堅持搜索,結果驚見高男躲在窗簾後方,而且只穿著內褲,認定2人在女兒面前發生關係。
人夫直言,即使2人沒有發生關係,但妻子與高男深夜共處一室,明顯逾越了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關係,所以認為高男破壞了他的家庭幸福及侵害配偶權,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。
對此,高男否認與吳女發生關係,聲稱2人只是單純的朋友關係,恰巧當天是高男的生日,考量到疫情嚴重,吳女便邀約他到家中慶生。他解釋,莫約1至2小時後,因為外面飄雨,所以吳女讓他留在客廳休息,吳女則帶著女兒回房內睡覺,不料人夫突然來訪,他擔心尷尬,才會慌張地躲到房間的窗簾後方。
台南地院認為,雖然吳女與高男的通姦或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不足,但依照社會通念觀察,吳女身為人妻,卻在深夜與高男共處一室,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的單純友情交往界線,因此不採信高男的說法,判高男應賠償人夫1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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