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遷出原自住土地增加4倍地價稅
【記者吳雲英/台北報導】臺北市稅捐處表示,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必須辦竣戶籍登記。如果申請核准後,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將戶籍全部遷出,因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地價稅會比原來適用自住稅率增加4倍。
該處表示,為減輕民眾自用住宅租稅負擔,稅法給予自用住宅用地可享受2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優惠,除對自用住宅用地有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、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面積等限制外,也明定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」。許多民眾不瞭解稅法的規定,常於稅捐處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,因子女就學等因素又將全戶戶籍遷出,致不符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規定。舉例說明,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額2,000元,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10,000元。
該處提醒,民眾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,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在該處設籍,以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造成荷包失血。如果全戶戶籍遷出,要再適用自住宅用地稅率,也需於當年9月22日前遷入戶籍,並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,當年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。
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,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,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(02)23949211分機181、182,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。
留言評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