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一名車主日前將黑色自小客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,但車頭整個超出停車格範圍,遭員警製單告發,不過網友發現除了警方開的罰單之外,停車管理員亦對其開單收費,民眾質疑有雙重收費疑慮,直呼「很衰誒」。對此,警方解釋,非一罪二罰,故無法主張因繳交停車費而免予舉發。
▲民眾停車整輛車頭都在車格外。(圖/警方提供)
從警方給的畫面可以看到,雖然該輛BMW於3月7日16時25分許,停於北區漢口路四段395號前路邊車格,不知道什麼原因,整輛車有1/3都沒停進去。對此,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針對其車頭前懸超出停車格範圍,超出部分有劃設禁止停車標線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,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,200元以下罰鍰。
對於有人質疑有雙重收費疑慮,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解釋,依法務部函釋略以:地方主管機關向各個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之權利之發生,係因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(含汽車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、計程車格及機車格位等)並利用該停車場事實行為,乃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,使用者因而負有繳費義務。也是就是說,停車管理員依規定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並無違誤;另警察相關單位亦可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56條予以舉發,前揭舉發係屬行政罰與上揭公物使用規費(即停車費)性質互異,二者並無補充關係,亦非一罪二罰,無法主張因繳交停車費而免予舉發。
▼路過民眾拍下警方開單畫面。(圖/警方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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